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。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
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。
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,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,
纪律检查机关、党委有关工作部门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。考核
应当每年开展1次,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、民主
生活会结合开展。
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,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
派驻机构、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,纳入巡视监督范围
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。
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:
(一)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
定不及时不得力的;
(二)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
响的;(
三)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;
(四)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,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、
党建工作削弱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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