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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
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。
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。代表中
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。
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:
一、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,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;
二、修改中国残联章程;
三、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。
第十四条名誉职务
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、名誉副主席,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。
第十五条主席团
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。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负责贯彻全国
代表大会决议,领导全国残联工作。
主席团由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、委员若干人组成。主席团委
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。
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,每年至少举行一次。主席团实行
民主集中制。
主席团职权是:
一、选举主席、副主席;
二、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,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;
三、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;
四、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;
五、调换、增补主席团委员;
六、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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